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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阳市财政局 咸阳市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《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咸财综合〔2024〕19号
2024-04-29

咸阳市财政局 咸阳市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《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
各县市区、高新区、经开区财政局、林业局、税务局:
现将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《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陕财税〔2024〕4号)转发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执行过程中涉及市与县(市、区)分成比例的,严格按照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和人行咸阳市分行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市与县市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咸财预算〔2023〕106号)执行。

咸阳市财政局 咸阳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

2024年4月29日

附件:

咸财综合【2024】19号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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